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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重要提示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3年8月28日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980号文准予注册募集。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规定信息披露媒介进行了公开披露。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于2023年12月22日正式生效。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更新,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 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 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 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理论上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 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 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因素影响的市场风险,大量赎回或交易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 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的管理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因 交收违约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本基金法 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 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 (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 标的股票、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 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 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 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 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 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港股市场股价 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 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 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 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 的流动性风险)等,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提示”部分。本基金可根据投资 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 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将股指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 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 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 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将国债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国债期货是一种金融合约。投资于 国债期货需承受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 制度,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 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 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较大损失。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 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 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 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 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由此可能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 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 险。 本基金可投资科创板股票,可能面临退市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特 有风险,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 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 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在募集成立时(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验资时)及运作过程中,单一 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50%(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且基金管理人承诺后续不存 在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规避50%集中度要求的情形。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 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 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理性判断市场,谨 慎做出投资决策,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 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 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 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 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 年10月31日,投资组合报告为2024年第3季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24年9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目 录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第一部分 绪言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书》及其更新 要》及其更新 告》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 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份额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 询等活动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 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公司或接受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得超过三个月 易日 放日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或遇港股通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 的情况,则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 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 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正常交易,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共同交易日。港股通交易日的具体安排,由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市场公布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 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 账户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 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1世纪大厦21、22、23、27层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设立日期:2013年11月7日 联系电话:(021)5169 0188 传真:(021)5169 0177 联系人:沈望琦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1280号文件批准,于2013年11月7日成立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初始注册资 本为人民币1.5亿元,经工商变更登记,公司于2014年8月21日公告注册资本增加至 人民币2亿元。 元。 目前,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643,41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Oversea-Chinese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出资人民币256,590,000元,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8.51%。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马宇晖先生,董事长,硕士。18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金融市场部产品开发副经理、经理,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 理,宁波银行副行长。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永赢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丹丹女士,董事,硕士。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理、副总经理,资金营运中心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 长。 方圆先生,董事,本科。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行公司银行部二部 副经理、鄞州支行交易银行部副经理、鄞州支行公司银行部三部副经理(主持工 作)、鄞州支行古林支行行长、鄞州支行副行长、无锡分行副行长、上海分行副行 长。现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陈德隆先生,董事,硕士,新加坡籍。曾任星展银行首席风险官;星展银行 (印尼)董事;星展银行(中国)监事。现任Oversea-Chinese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新加坡华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球企业及投资银行部主 管、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陈友良先生,董事,硕士,马来西亚籍。曾任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风险 分析师;巴克莱资本操作风险管理部经理;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业务经理、 主席办公室主席特别助理、资金部副总裁、风险部资产负债管理总经理;华侨银行 (中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华侨永亨银行有限公司北亚区首席风险官、候补行 政总裁。现任华侨永亨银行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风险官,华侨源深置地(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 芦特尔先生,董事,硕士。21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永赢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永赢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董事。 陈巍女士,独立董事,硕士。曾任职于中国外运大连公司、美国飞驰集团无锡 公司。现任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胡建军先生,独立董事,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现任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合伙 人、上海分所兼上海自贸试验区分所所长,云知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义中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助理、系主任、副 院长。现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党委书记、浙江大学金融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浙江东 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施道明先生,监事长,硕士,经济师。曾任宁波银监局主任科员、副处长;宁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零售公司部(小企业部)副总经理,上海分行行长,个人银行 部、信用卡部、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经理。 王妙如女士,监事,硕士。12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 所高级审计员;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风控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黄玉芳女士,监事,硕士。9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2015年7月加入永赢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芦特尔先生,硕士。21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 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永赢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永赢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董事。 汪成杰先生,硕士。11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上海证监局副主任科员;陆 家嘴金融城发展局证券机构服务办公室副主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部总 监。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李永兴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18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永赢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永赢国际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厉大业先生,博士。17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秘书、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产品 总监。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产品官。 虞俏依女士,学士。20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运营部注册登记岗;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登记部总监;圆信永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清算登记部总监;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兼客户服务部 总经理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1) 现任基金经理情况 高楠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13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平安资产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股票研究员;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基金经理;恒越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部总监。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司首席权益投资官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其在职期间管理基金的产品名称及管理时 间如下表所示: 序号 产品名称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永赢稳健增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永赢宏泽一年定期开放 资基金 永赢成长远航一年持有 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永赢科技驱动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永赢融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总经理芦特尔先生、副总经理李永兴先生、 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吴玮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高楠先生、权益投资部联席总 经理李文宾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收益;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法律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5)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 墙原则和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 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 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等要素。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 力的控制文化。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3 名。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 与薪酬委员会、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其中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委员会、IT 治理委员会、产品委员会、估值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 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职业道德的培养,制定和颁 布了《员工合规守则》,并进行持续教育。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 行分析。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 务;对于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 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 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 在业务管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 录、保存和严格的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 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 集中交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 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 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 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 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部负责交易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 统在投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 并禁止从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 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及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 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 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 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 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 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涵盖科学的招聘解聘、培训、考核、薪酬等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 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审计部,负责公司的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程序 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 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责人 员。除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业务 操作规程,确保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 流渠道,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 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 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审计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 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 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 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 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 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中信银行成立于1987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 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 一而蜚声海内外,为中国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2007年4月,中信银行实现在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A+H股同步上市。 中信银行依托中信集团“金融+实业”综合禀赋优势,以全面建设“四有”银 行、跨入世界一流银行竞争前列为发展愿景,坚持“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 慎、守正创新、依法合规”,以客户为中心,通过实施“五个领先”银行战略,打 造有特色、差异化的中信金融服务模式,向企业客户、机构客户和同业客户提供公 司银行业务、国际业务、金融市场业务、机构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交易银行业 务、托管业务等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向个人客户提供财富管理业务、私人银行业 务、个人信贷业务、信用卡业务、养老金融业务、出国金融业务等多元化金融产品 及服务,全方位满足企业、机构、同业及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 截至2023年末,中信银行在国内153个大中城市设有1,451家营业网点,在境内 外下设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金融租赁有 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尔金银行和浙江 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家附属机构。其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在香港、澳门、纽约、洛杉矶、新加坡和中国内地设有31 家营业网点和2家商务理财中心。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在香港和境内设有3家 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为中信银行全资理财子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为中信银行与百度公司联合发起设立的国内首家独立法人直销银行。阿尔金 银行在哈萨克斯坦设有7家营业网点和1家私人银行中心。 中信银行深刻把握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始终在党和国家战略大局中找准 金融定位、履行金融职责,坚持做国家战略的忠实践行者、实体经济的有力服务 者、金融强国的积极建设者。经过30余年的发展,中信银行已成为一家总资产规模 超9万亿元、员工人数超6.5万名,具有强大综合实力和品牌竞争力的金融集团。 二、主要人员情况 刘成先生,中信银行党委副书记,行长。刘先生现同时担任亚洲金融合作协会 理事。刘先生曾在中央财政金融学院(现中央财经大学)任教,并长期供职于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4月至2021年11月任中信银行监事长。 刘先生具有丰富的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相关工作经验,先后就读于中央财政金融学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院金融系、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院,获经济学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研究员。 谢志斌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谢先生现兼任中国银联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谢先生曾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期间挂职 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常委、副市长),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纪委书记、 党委委员。此前,谢先生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理、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助理、副部长、部长),深圳分公司党委书记, 河北省分公司负责人、党委书记、总经理。谢先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 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杨璋琪先生,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杨先生2018年1 月至2019年3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2015年5月至2018年1月,任中 信银行长春分行副行长;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任中信银行机构业务部总经理助 理;1996年7月至2013年4月,就职于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原总行营业部),历任支 行行长、投资银行部总经理、贸易金融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 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2024年第三季度末,中信银行托管379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 金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等其他托 管资产,托管总规模达到15.89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 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 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理办法》、《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 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等,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 质条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 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 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 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1世纪中心大厦27楼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联系电话:(021)5169 0103 传真:(021)6887 8782、6887 8773 联系人:施筱程 客服热线:400-805-8888 网址:www.maxwealthfund.com (二)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 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最新的销售 机构名单。 二、登记机构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27楼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联系电话:(021)5169 0188 传真:(021)5169 0179 联系人:刘沁宇 三、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8-20楼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安冬、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石静筠 经办注册会计师:石静筠、沈熙苑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基金募集申请于2023年8月2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1980号文准予 募集注册。 一、基金名称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期为2023年12 月4日至2023年12月20日。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 募集的净认购金额1,451,382,482.10元,折合1,451,382,482.10份。募集资金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333,283.29元,折合333,283.29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本基金募集期间含本息共募集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23年12月22日正 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于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 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 相关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 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或遇港股通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的情况,则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并按规定 进行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港股通交易规则变更、新的业务发展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自2024年3月21日起在相关销售机构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序赎回; 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或依据《业务规则》调整上述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 付申购款项时,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 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 则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 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 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国家外汇管理机关相关规定变 更、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 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 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 于履行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 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 承担。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线上直销渠道除外)申购,首次申购的单 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机构申购,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 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通常不得低于上述下限。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者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本基金的最低 金额或累计申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申购金额及持有份额比例限制详见相 关公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本基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运作过程中, 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 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份(如 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 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赎 回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通常不得低于上述下限。 见相关公告。 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 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 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 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人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单笔申购金额(含申购费)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0%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适用不同的赎回费率,本基金的赎回费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应基金 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的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A 类份额赎回费率 Y<7 日 1.50% Y≥180 日 0 持有期限(Y) C 类份额赎回费率 Y<7 日 1.50% Y≥30 日 0 注: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计算,申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系统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自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确 认日止,且基金份额赎回确认日不计入持有期限。 赎回费用由赎回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 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A类基金份 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 月的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30 日的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如法律法规对赎回费的强制性规定发 生变动,本基金将依新法规进行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1+1.50%)=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0=46,915.31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0%,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6,915.31份的A类基金份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额。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55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额的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费用=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5,500,000.00-1,000.00=5,499,000.00元 申购份额=5,499,000.00/1.0500=5,237,142.86份 即:投资人投资55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2)当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1.0500=47,619.05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619.05份C类基金份额。 (3)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1)当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2)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四:假定四笔A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的赎回基金份额均为10,000份,但持有 时间长短不同,其中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 1 赎回 2 赎回 3 赎回 4 赎回份额 (份,a) T 日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元, 1.1000 1.1000 1.1000 1.1000 b) 持有时间 (日,Y) 适用赎回费率 (c) 赎回总额 (元, 11,000 11,000 11,000 11,000 d=a×b) 赎回费用 (元, 165.00 82.50 55.00 0 e=c×d) 赎回金额 (元,f=d-e) 例五:假定三笔C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的赎回基金份额均为10,000份,但持有 时间长短不同,其中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 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 1 赎回 2 赎回 3 赎回份额(份,a) 10,000 10,000 10,000 T 日 C 类基金份额 净值(元,b) 持有时间(日,Y) 6 20 40 适用赎回费率(c) 1.50% 0.50% 0% 赎回总额(元, d=a×b) 赎回费用(元, e=c×d) 赎回金额(元, f=d-e)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总 数。 本基金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代码,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销。 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并最迟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资人的申购申请。 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申购时。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人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除外)的持有基金份额占本基金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总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使单一投资者持 有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情形时。 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人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 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的,或接受该申购申请会使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 超出基金管理人公告的限额时。 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 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 情形。 发生上述第4、8、10项以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 生上述第8、10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部分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 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决定进行延期办理的情形下,对于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基金 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则其当日未获受理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 日未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上述“(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上刊登暂停公告。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 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本基金自2024年3月21日起在相关销售机构开始办理日常转换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自2024年3月21日起在相关销售机构开始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 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 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十、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办理其他基金业务,基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追求资产净值的长期稳健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 (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 的股票、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 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60%-95%,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不含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 环境的研究,综合运用资产配置策略、股票投资策略、固定收益投资策略、可转换 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股指 期货投资策略、国债期货投资策略等多种投资策略,力求控制风险并实现基金资产 的增值保值。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的研究、结合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形势以及证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券市场走势的综合分析,主动判断市场时机,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合理确定基金 在各类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并随着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进 行动态调整。 (1)A股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中,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周期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调 整基金大类资产配置和股票行业配置策略。在个股投资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 相结合的方式来挖掘优质的上市公司,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在定性分析方面,本基 金将综合考量公司的所处细分子行业景气度、核心业务竞争力、科研能力、市场地 位、公司治理结构等,精选在行业中具备相对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在定量分析方 面,本基金将对企业的盈利能力、资产负债结构、现金流等相关财务指标和市盈增 长比率(PEG)、市盈率(P/E)、市净率(P/B)、企业价值/息税前利润(EV/EBIT) 等估值指标进行评估,筛选出财务稳定和估值合理的优质公司进行投资。 (2)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 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 值; 股东回报率;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公司竞 争优势、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 进行投资。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品种主要有国债、企业债等多种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债券投资主要用于提高非股票资产的收益率,严格控制风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险,追求合理的回报。本基金将根据当前宏观经济形势、金融市场环境,运用基于 债券研究的各种投资分析技术,进行个券精选。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的股性特 征、债性特征、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审慎筛选其中安全边际较高、发行条款相 对优惠、流动性良好,以及基础股票基本面优良的品种,并以合理的价格买入,争 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 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 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诸如预期大额申 购赎回、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以回避市场 风险。故国债期货空头的合约价值主要与债券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 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 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 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可以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 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 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金持有现金(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 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 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 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4)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若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5.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5.2)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15.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15.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 例的有关约定; (15.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6)若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6.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6.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16.5)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2)、(13)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 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 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0%+恒生指数收益率(按估值 汇率折算)*10%+中债-综合指数(全价)收益率*20%。 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开发的中国A股市场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流通 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A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股票,能够反映A股市场 总体发展趋势。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是反映香港股票市场表现较为具有 代表性的综合指标,适合作为本基金港股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全价)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为中国全市 场债券指数;样本范围涵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能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的整 体收益,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或指数编 制单位停止编制指数或变更指数名称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 以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理论上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 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 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 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 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10月22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日为2024年09月30日。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其中:股票 1,328,473,921.94 75.85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注:本基金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公允价值为人民币285,924,305.90 元,占期末净值比例17.62%。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例(%) A 农、林、牧、渔业 18,715,008.68 1.15 B 采矿业 40,012,877.40 2.47 C 制造业 746,691,473.93 46.02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D 3,022,230.11 0.19 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I 6,101,427.82 0.38 业 J 金融业 207,234,672.42 12.77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9,541.68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0,762,384.00 1.28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042,549,616.04 64.25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能源 - - 原材料 90,242,720.48 5.56 工业 - - 非日常生活消费品 193,082,807.00 11.90 日常消费品 - - 医疗保健 - - 金融 1,419,237.10 0.09 信息技术 - - 通讯业务 - - 公用事业 1,179,541.32 0.07 房地产 - - 合计 285,924,305.90 17.62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元) 例(%) .00 .92 .00 .54 .00 .00 .00 .75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说明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 股票。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4年09月30日,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永赢睿信混合A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业绩比较 份额净值 业绩比较 份额净值收 基准收益 阶段 收益率标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益率① 率标准差 准差② 率③ ④ 月 22 日至 月 31 日 月 1 日至 月 30 日 永赢睿信混合C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业绩比较 份额净值 业绩比较 份额净值 基准收益 阶段 收益率标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收益率① 率标准差 准差② 率③ ④ 月 22 日至 月 31 日 月 1 日至 月 30 日 注:2023年12月22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期货合约、票据价值、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和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服务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制执行。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资产支持证券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 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 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 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 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 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 价。 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 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 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 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 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 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 全价,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 (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对于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 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 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值。 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 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等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 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 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 整。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 按规定公告。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均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由此而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 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 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进行协商处理。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第8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 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金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相应类别的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均不能低 于面值; 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 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 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的规定。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费等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20%÷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20%÷当年实际天数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60%的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实际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 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 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 费,其他费用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 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 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基金 份额发售的三日前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所;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变更; 责人发生变动;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一)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和国 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五)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时间内,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 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六)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 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 被拒绝。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 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中规定。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 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 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 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 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三)基金的费用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 应待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 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的特 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 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 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 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 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将 在每次处置变现后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六)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将侧袋账户 资产处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 账户对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 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 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 关的会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 求,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 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 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提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 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资本市场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宏观经济运行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增长具有周期性特征。对经济增长和经济周 期的预期变化,以及宏观经济运行的实际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资产价值产生重要影 响,从而对基金投资形成风险。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 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在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债券价 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是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造成投资者实际收 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 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 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回 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 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 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 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 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 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 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发行人因经营情况恶化等因素发生违约,或债券发行人拒 绝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或由于债券发行人或债券本身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波 动等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 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 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 (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 的股票、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 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同时本基金 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 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 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 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赎回需求的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实施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 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 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 ①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九、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 基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 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②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 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若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投资人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③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 序。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在此情形下,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影响 投资人的资金安排。 ④ 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应当收取1.50%的赎回费,该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因此,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承担较高的赎回 费。 ⑤暂停基金估值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估值的情 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 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⑥ 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在此情形下,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 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 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⑦ 实施侧袋机制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 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 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 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五)操作风险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 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 等风险。 (六)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以及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而给基金财产带来损失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 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政府支持 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因此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的波动都将影响到本基金的业绩表现。本 基金管理人将发挥自身投研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 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1)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 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 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 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此外,在“内地与香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 险: 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 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合交易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 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 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 的风险; 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买入,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发行人供股、 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凭证在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其行权等事宜按照中国 证监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处 理;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联合交易 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 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 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3)汇率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 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结算进行净 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 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4)港股交易失败风险 港股通业务期间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 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持续交易时 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 险。 (5)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股。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 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金融衍生品需承受市场 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金融衍生品通常具有 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 险。并且由于金融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 风险。 本基金将股指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 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 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 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将国债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国债期货是一种金融合约。投资于国 债期货需承受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 度,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 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 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较大损失。 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 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 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 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 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由此可能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 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特有风险,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 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科创板股票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的规则与其他板块存在差异,基 金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科创板企业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更 多,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一旦所投资的科创板股票进 入退市流程,将面临退出难度较大、成本较高的风险。 (2)市场风险 科创板企业相对集中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 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上市门 槛略低于A股其他板块,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等均存在不确定性,个股投 资风险加大。此外,科创板企业普遍具有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的特 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估值与发行定价难度较大。同时,科创板竞价交易较主板 设置了更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 制为20%)、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可能导致较大的股票价格 波动。 (3)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投资门槛较高,由此可能导致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弱。此外,科创板股票 网下发行时,获配账户存在被随机抽中设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可能,由此可能导致 基金面临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科创板股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 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完善,或者补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导致基 金投资运作产生相应调整变化。 回的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 及时赎回份额的风险。 (八)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 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 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 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 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本基金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九)其他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 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外汇交易市场、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 基金资产的损失。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 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受损。 二、声明 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的其他基金销售机构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 经基金销售机构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 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 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 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 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 的合法权益。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 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或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地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 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增加、减少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进行调整、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人召集;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 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 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 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 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 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金份额10%以上(含10%);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 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 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 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66号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成立时间:2013年11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128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玖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479.6573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 的股票、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 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60%-95%,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不含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 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金持有现金(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 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 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 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4)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若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5.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5.2)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15.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15.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 例的有关约定; (15.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6)若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6.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6.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5)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2)、(13)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资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 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 新,加盖公章并相互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名 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 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名单变更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回函确认的时间 为准。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交 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损失 和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生,若基金 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该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交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 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 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是否按交易对手 名单进行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 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 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 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 市场交易对手。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并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基金管理人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 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 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 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流通受限证券指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不时修订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 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 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2)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 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 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审核。 (3)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 述资料不符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以上事项进行调整,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 令,但应及时告知基金管理人。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 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相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 进行监督。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 有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 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 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 等的各项规定。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给基金托管人 造成损失,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基金管理人追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于本基金所投标的的后续资金使用情况无审核责任,不保证托管财产投资不受损 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基金托管人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 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基金托管人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 理规定。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基金托管人将按照中国 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期货结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算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理、无故拒绝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 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托管协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 财产。 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资产。 在其他银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并管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 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托管专户 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 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 制、保管和使用。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构的有关规定。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何证券账户或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本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 金的清算。 保存相关文件。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 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 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 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 物证券等有价凭证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 任。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本 基金签署的与本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在代表本基金签署与本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 两份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20年 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 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 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累计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是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与该类基金份额历来分红累计金额之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不晚于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对未达成 一致意见的基金净值计算结果不承担相应责任。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资产支持证券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上市有价证券的估值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 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 全价,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 (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 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4)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 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港币、美元、英镑、欧元、日 元等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 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6)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 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 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 整。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均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由此而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 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 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进行协商处理。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 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的账册为准。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合 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金托管人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 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数据、信息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或通过电子方式(包括电子邮件方式) 复核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第(8)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 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保管,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不低 于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变更、执行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法 律),没有相关成文规定的,参照通用的商业惯例和(或)行业惯例。 凡因本协议产生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均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双方均同意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 时该仲裁机构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并另行签署书面 协议予以明确。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本 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注册或备案。 发生以下情况,本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 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开户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有关的开户、交易业务: (二)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自助查询及人工咨询: 户资料,包括基金持有情况、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 节假日除外)的人工咨询服务。 (三)对账单订阅服务 单。 (四)邮件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热线、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电子邮件服务。内容包 括基金净值、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 (五)短信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热线、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手机短信服务。内容包 括基金净值、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 (六)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线、信函、电邮、传真等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诉等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需求,基金管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七)投资者交流活动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专业研讨会、投资者见面会或其他形式的交流 活动,为投资者提供与基金管理人进行直接交流的机会。 客服热线:400-805-8888(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 真:(021) 6887 8782、6887 8773 公司网址:http://www.maxwealthfund.com 服务信箱:service@maxwealthfund.com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规定信息披露媒介进行公开披露。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 份额)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 份额)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固有资金投 资认购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公告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 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 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及完善身份信息的公告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防范 金融诈骗的声明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 告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第 1 季 度报告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防范 金融诈骗的声明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 份额)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4 年第 1 号)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 份额)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4 年第 1 号)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永赢睿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开展直销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第 2 季 度报告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中期报 告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防范 金融诈骗的声明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防范 金融诈骗的声明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防范 金融诈骗的声明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第 3 季 度报告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分别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 间免费查阅。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maxwealthfund.com进 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永赢睿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 申请查阅以下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杠杆股票是什么